第一财经:去年被重罚的大公资信战略重组揭盖头,控股方为央企中国国新
2019-04-18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
整改9个月后,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大公资信”)将有望通过战略重组“重获新生”。4月18日上午,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国新”)战略重组大公资信举行签约仪式。
中国国新是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的两家中央企业之一,业务格局主要是“5 1”,即基金投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股权运作和境外投资5大板块,以及央企专职外部董事服务保障1个平台。
“中国国新是一家国有企业,我们有非常深厚的重视风险的传统,也有非常严格的国资监管要求。控股大公资信之后,我们将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来重新梳理大公资信的各项职责,完善决策程序、技术咨询、评级审核等方面,确保大公资信业务健康开展。”中国国新有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签约完成后,将推动股权变更、工商变更以及人员调整等程序。
大公资信董事长关建中在签约现场表示,与传统西方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思想不同,大公资信构建的是以偿债来源与财富创造力的偏离度为核心思想进行评级的模式。
“我们与中国国新合作以后,依然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关建中表示,将更快推行国际战略以及本土发展战略,签约之后预计公司会迎来很多变化。
为何收购大公资信?
大公资信成立于1994年,作为中国最早成立的信用评级企业之一,大公资信拥有政府监管部门认定的全部评级资质,并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形成了领先的信用评级思想和方法论。
但是,2018年8月交易商协会与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将大公资信内部长期存在的评级乱象公之于众。
证监会调查发现,大公资信内部控制机制运行不良,管理混乱,开展评级业务违背独立原则,违反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大公资信存在为发行人提供评级服务期间,又与发行人或其关联企业进行业务“合作”,同时上调发行人评级的情况。此外人员自持不符合要求、评级工作底稿缺失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针对上述问题,证监会决定,对大公资信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的监管措施,期限一年,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证券评级业务,并更换不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商协会当时也同步宣布,大公评级存在向受评企业提供大额咨询服务、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提供虚假或不实材料的情况。交易商协会对大公资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针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整改,暂停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一年。
过去9个月大公资信一直在进行整改过程当中。
相关方提供的信息显示,整改举措包括:完善公司领导管理架构,改组了董事会,重新任命了高管团队;调整组织结构,保障评级机构的独立运营;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终止了部分评级业务;完善了各项业务隔离制度规定;完成人员资质梳理,目前高管团队、评委团队、评级团队人员资质均符合监管要求;加强合规队伍建设,提升全员合规意识;确立了大公资信合规检查机制,开展定期及专项合规检查等等。
不过,大公资信行业信誉已严重受损。中国国新作为一家央企,此时为何入局控股?
“当前,在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要求的大背景下,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中国国新有关负责人在现场表示,为进一步完善运营国有资本的功能,履行央企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经与大公国际信用评级集团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决定对大公资信实施战略重组。他介绍称,重组大公资信后,将推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大公资信的独立性;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提高评级专业能力;加强内控体系建设,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努力为市场客户提供与国际接轨的更加优质、专业的评级服务。
保证评级独立性
中国国新此次控股大公资信,将会使大公资信从单一股东向混合所有制转变,公司股权治理结构将发生变化。
双方表示,大公资信将会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行业规范独立开展业务,在评级业务开展过程中和股东之间实现有效的人员隔离、系统隔离、业务隔离、办公地点隔离。在大公资信内部,一切评级决策均要由信用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流程、规则和标准做出,其独立性得到制度性保障。
作为央企,中国国新则将会通过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架构规范行使股东权利,确保大公资信评级业务的独立性。
双方还表示,中国国新将推动大公资信打造成有国际影响力的世界一流评级机构。大公资信下一步的国际化发展会以契合国家战略、服务于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服务于全球投资者的需要、服务于“一带一路”资金融通的市场需求为立足点,也将会持续关注国际市场中的机会,适时稳妥地推进国际化发展之路。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中国国新控股大公资信,使得大公资信的股权结构实现了从单一集中股东到混合所有制的转变,这并非简单的“国有化”。
”中央企业高度重视合规管理的优良传统有助于从根本上增强大公资信的合规意识和合规能力,民企股东的持续参与则有助于大公资信建立健全市场化的体制机制,并形成有效的制衡体系。”相关方面表示,多种所有制成分的共同参与,有利于切实提升大公资信的经营管理水平,也有利于大公资信更加独立地开展评级业务,从而用更高质量的评级产品和研究成果服务于我国金融市场下一阶段的发展需要。